星球石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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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33                  证券简称:星球石墨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二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石墨”或“公司”)是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
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拟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
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南通星球石墨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
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
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
时的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
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
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
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人员、资产、业务、
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针对自身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
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
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均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致同审字(2020)第 332ZA6401 号、
致同审字(2021)第 332A012140 号号和致同审字(2022)第 332A011799 号的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性能石墨列管式换热器及石墨管道产业化项
目”、“锂电池负极材料用石墨匣钵及箱体智能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性能石墨列管式换热器及石墨管道产业化项
目”、“锂电池负极材料用石墨匣钵及箱体智能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未使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性能石墨列管式换热器及石墨管道产业化项
目”、“锂电池负极材料用石墨匣钵及箱体智能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高性能石墨列管式换热器及石墨管道产业化项目”布局高性能石墨列管式
换热器和石墨管道等专用设备制造领域,产品具有一定的节能环保属性,且技术
含量较高、具有较高附加值、下游应用领域较为广泛;“锂电池负极材料用石墨
匣钵及箱体智能制造项目”充分利用公司石墨原材料生产能力优势,产品主要应
用于锂电池新能源行业;“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有助于公司增加流动资金储备,
以适应主营业务规模的增长,并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总之,本
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完善产业链布局、增强风险抵御能
力,系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
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 12,246.19 万元、13,680.56 万元及 10,025.53 万
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1,984.10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
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合并口径)分别为 41.49%、31.35%、26.60%和 33.52%;2019 年度、2020 年
度、
万元、13,376.83 万元、-5,148.80 万元和-1,589.65 万元。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
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五)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
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
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
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性能石墨列管式换热器及石墨管道产业化项
目”、“锂电池负极材料用石墨匣钵及箱体智能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020.29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112.07
万元,投向“石墨设备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已按照项目规
划和实际情况进行投入。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2,000.00 万元(含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高性能石墨列管式换热器及石墨管道
       产业化项目
       锂电池负极材料用石墨匣钵及箱体智
       能制造项目
           合计               62,097.07        62,000.00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涉及石墨列管式换热器、石墨管道和石墨匣
钵与箱体的产能建设,与前次募投项目产品属于不同的产品类型,且符合公司的
业务发展规划、符合下游市场发展的需求,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综上所述,公
司本次发行聚焦主业、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转债应当具有
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
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
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的程序及表决办
法、决议生效条件等。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
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
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
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及主承
销商在发行前最终协商确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
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
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
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
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
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
规定
  (一)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况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
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的规定。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 12,246.19 万元、13,680.56 万元及 10,025.53 万
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1,984.10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
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高性能石墨列管式换热器及石墨管道产业化项
目”、“锂电池负极材料用石墨匣钵及箱体智能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
的资金,按照公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
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
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
定。
   公司是石墨制化工设备主要供应商之一,是国家首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选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江苏省
防腐节能石墨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致力于提供传质、
传热、耐腐的石墨设备以及氯化氢合成、盐酸解吸等系统,具有完全自主研发、
设计能力,技术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9 月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48,096.52 万元、55,956.84 万元、51,451.68 万元
和 44,853.85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2,246.19 万元、15,159.48 万元、12,185.11 万
元和 10,735.11 万元,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下述不得公开发
行公司债的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
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
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
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强公司业务
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强
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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