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21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三年二月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12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本次发行、本次向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A 股股
指
特定对象发行 票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股东大会 指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英文名为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国家药监局 指
Administration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即药物活性成份,具有
原料药 指
药理活性可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物质
特色原料药 指 为非专利药企业及时提供专利过期产品的原料药
为适应治疗或预防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剂型要求所制成
制剂 指
的,可以最终提供给用药对象使用的药品
具有原创性的新药,通常经过对成千上万种化合物层层筛
原研药 指
选和严格的临床试验才得以获准上市
与原研药在剂量、安全性和效力、质量、作用、以及适应
仿制药 指
症上相同的一种仿制品
注:本报告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
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
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6,000.00万元
(含本数)。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根据国家药监局等八部门 2021 年 12 月联合发布的《“十四五”国家药品安
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鼓励“新药境内外同步研发申报。将符合药品加快
上市注册程序的药物,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
审批等程序加快审批。鼓励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研发上市,对
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药,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
病的临床急需药品以及儿童用药,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根据工信部等九部门 2022 年 1 月联合发布的《“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
划》,鼓励“企业进一步开发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和装备,提升关键核心竞争力,
提高全要素生产效率,不断强化体系化制造优势。巩固原料药制造优势,加快发
展一批市场潜力大、技术门槛高的特色原料药新品种以及核酸、多肽等新产品类
型,大力发展专利药原料药合同生产业务,促进原料药产业向更高价值链延伸。
依托原料药基础,打造‘原料药+制剂’一体化优势。鼓励抗体药物、新型疫苗
等生物药产业化技术开发,发展产业竞争新优势。”
以上各项政策和规划的提出,为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制定了新的发展目标及
重点任务,同时为我国大力推进生物创新药、特色原料药发展定下基调。在国家
政策的引导及扶持下,未来我国医药产业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中国人口的老龄化有加速迹象。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 年底我国 65 周岁
及以上人口已达约 2.01 亿人,较上年新增约 995 万人;我国 65 周岁及以上人口
占总人口的比例约为 14.20%,较上年新增 0.7 个百分点。
预计到 2050 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峰值 4.87 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
龄化国家的行列,未来老年病、慢性病用药的市场需求依然较大。
根据工信部等九部门 2022 年 1 月联合发布的《“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
划》,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开展‘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引
领全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加强信息技术
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增强安全生产的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基于信息化的智能制造既是企业需要提高自身效率及制造水平的内在需求,
也是我国政府对于企业提出的外在要求。
公司主要从事多剂型的仿制药、生物药、创新药及特色原料药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是集研、产、销为一体的大型高新技术医药企业。公司坚持华海特色,
完善和优化制剂和原料药两大产业链,深化国际国内两大销售体系,加快推进全
球化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加速生物药和新药领域的发展。本次募
投项目是公司实现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将提高公司信息化智能制造水平,推动公
司业务持续发展,从而提高公司的综合发展实力、加强公司盈利能力。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随着国内需求和出口量不断增加,我国化学药品制剂行业市场规模也在持续
扩大。在居民收入持续提升、人口数量不断增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医保体
系逐渐健全及政府医药卫生支出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药物市场需求大幅增加,化
学药品制剂行业发展迅速。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为公司把握化学药品
制剂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提供保障,契合公司制剂业务快速发展趋势,进一步满
足市场需求。
额
在医药行业政策趋严的背景下,原料药项目审批严格,行业进入壁垒不断提
高,运营规范、拥有稳定市场份额的原料药优质企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为公司建设一个服务于特色原料药转移放大生产的多
功能生产平台,用于承接各类准上市特色原料药品种,以满足未来市场扩容的需
要。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原料药的产能优势,有助于公司提升原料药业务的市场份
额。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可以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提升公司净资
产规模,适当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效保障公司在业务布局、财务状况、长
期战略等多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
良好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
限。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将会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
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可以有效降低偿债压力,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促进
公司的稳健经营,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特定投资者,包
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各自控制的企业不参与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
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
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 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若公司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
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
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
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
适用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2)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该条规定的以下主要情形:
①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②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
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
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
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
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
理解与适用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该条规定的以下主要情形:
①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
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
额的百分之三十。
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
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
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
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
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
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
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
行、登记与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
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制定,并经全体董事表决通过。本次发行
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全体股东已对公司本次
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已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已单独计
票。同时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
过,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
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
案已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
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结合最新情况就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就即期回报摊薄对公
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
以下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2年和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
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3年6月底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
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
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万元(含本数),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3)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
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2022年1-6月的2倍;假设公司2023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2年相应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分别以下列三种增
长率进行测算:
①无增长;②增长10%;③增长20%;
(6)未考虑本报告出具日至2023年末可能分红、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送股的影响,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情况
以公司公告为准;
(7)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
虑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股本变化。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情景 1:2023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持平
期末总股本(万股) 148,347.49 148,347.49 163,147.49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16,692.56 116,692.56 116,692.56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7 0.77 0.7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7 0.77 0.7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情景 2:2023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10%
期末总股本(万股) 148,347.49 148,347.49 163,147.49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项目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16,692.56 128,361.82 128,361.82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7 0.84 0.7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7 0.84 0.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情景 3:2023 年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20%
期末总股本(万股) 148,347.49 148,347.49 163,147.49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16,692.56 140,031.08 140,031.08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7 0.92 0.8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7 0.92 0.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根据上表测算可以得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2023年度公司的每股
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随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
相应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从投入使用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和产生效益需要
一定周期,相关收入、利润在短期内难以全部释放,因此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
生效益之前,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总
股本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将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指标下降。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当年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2年和
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
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
措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拟通过多种
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增厚未来收益、
填补股东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
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
储,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检
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制剂数字化智能制造建设项目
和抗病毒等特色原料药多功能生产平台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
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市场占
有率,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
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合理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
取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
公司将通过不断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性能、进行技术创新以及加大
渠道市场开拓能力,增强公司现有主营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稳固现有业务发展规
模,进一步拓宽市场份额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尽早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公司将更加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
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
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仍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分别作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
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
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