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 海越能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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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
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
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助推公司战略目标落地,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
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公司已通过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
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了对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公司监事:卢晓军、李航、韩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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