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 关于大中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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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010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98 号”文核准,内蒙古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开发行
币 152,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609.02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6405 号)。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 152,000.00 万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债券代码“12707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
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相关条款
自 2022 年 8 月 17 日至 2028 年 8 月 16 日。
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3 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报盘方式进行。
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本次可转
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 1 股的
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
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
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
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202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8 年 8 月 16 日)深
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
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
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申报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后次
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
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四、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1.36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
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
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
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
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
行。
  (四)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
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
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
面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①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
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
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
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
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
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大中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 2022 年 8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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