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建设: 关于“21中南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事项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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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23-036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1 中南 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事项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21中南01”、“本期债
券”,代码:149391.SZ)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
作为“21中南01”的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调整本期
债券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按照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公司
决定不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21中南01”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
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
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持有的“21中南01”。截至2023年2月21日,“21中南01”的收盘价为100.00元/张。
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注意风险。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现将公司关于“21中南01”票面利率调整、持有人
回售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1中南01”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宜
  (一)基本情况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有人回售选择权。前两年票面利率为7.30%,存续期第2年末发行人决定本期债
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7.30%
日为2022年至2025年每年3月17日,若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
券的计息期限为2021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3年每
年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的兑付日期为2023年3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AA+,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规定,发行人有权决定在“21中南01”存续期第2年
末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按照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的授权,发行人决定不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21中南01”债券存
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30%。
  二、“21中南0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事宜
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张)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数量必须是1张及其整数倍。
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
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
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
等情形,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限交易日)。投资者通过系统申报回售撤销后,有效的申请撤销份额将在回售
撤销申报确认后次一交易日恢复可交易状态。回售相关指令处理顺序依次为:
撤销回售申报指令、回售申报指令。请投资者知悉存在相关风险。
为登记回售的持有人办理兑付。
手续即视为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10张债券实际取得的利息为人民币58.40元;非居民
企业(包含QFII、RQFII)每10张债券实际取得的利息为人民币73.00元。
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
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相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企业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
扣代缴,就地入库。
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等相关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本期债券对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除外。根据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境外机构投资者债
券利息收入免税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21中南01”回售的相关机构
  联系人:任新宇
  电话:021-61929799
联系人:中南建设项目组
电话:021-50801138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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