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功科技: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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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功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会
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金力先生主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董事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购私募基金份额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水平,加快推动
公司“碳纤维装备、碳中和(新能源)装备”等核心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综合竞
争力,同意公司与普通合伙人杭州光速晟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杭州光合贰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同意公司
利用自有资金 5,00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杭州光合贰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份额。
  上 述 事 项 详 见 同 日 刊 登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 2023-025 的公司公告。
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须提请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
进行任职资料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方朝阳先生、孙国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2024 年 8 月 27 日)止。本次补选董事
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 议 通 知 详 见 同 日 刊 登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 2023-026 的公司公告。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方朝阳,男,中国国籍,1967 年 9 月出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硕士,
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2003 年 2 月至今任精工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2003 年 7 月至今任精工钢构(600496)董事长、总裁;2004 年 8
月至今任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7 月至今任中建信(浙江)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浙江省绍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上海浙江
商会执行副会长、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等。
  方朝阳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9.99%的股份)之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9.025%
的股份,除前述情形外,方朝阳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孙国君,男,中国国籍,1976 年 4 月出生,硕士,正高级经济师,中共党
员。2008 年 1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月至今任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18 年 8 月至今任精工钢构
(600496)董事;2021 年 1 月至今任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孙国君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团有限公司2.85%的股份,除前述情形外,孙国君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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