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
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敏(签字):
陈若华(签字):
吴华亮(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