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
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
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
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
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
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
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该会议规则明确了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
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了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清滨、邹健、田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