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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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
方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
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方面重大违法违规的情
形。
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
授权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监管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故公司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的理
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
需回避表决。
思表示,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投资需求及公司发展需求,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知》
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发出要约,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于做到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时,关
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
     葛 磊
 _______________
     曹丽梅
 _______________
     李正华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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