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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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致: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赛恩斯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2 月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935,0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95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35,93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35,93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35,93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35,93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35,93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35,93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35,93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35,93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35,93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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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35,93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35,93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35,93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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