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总裁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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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明确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的职权和责任,确保总裁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或者
总裁,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
  第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召开,如总裁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
时,由董事长书面授权一名副总裁或委任一名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董事主持
日常工作及召集并主持会议,授权时间一般不超过 60 天。
  通知时限为:会议前一天。
  通知方式为:专人或通讯。
  第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总裁根据所议事项决定。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总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负责
下列事项: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在上述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总裁应当召集有关人员听取意见,必
要时要向董事会汇报后再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依据有关制度定期向总裁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总裁可以决定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
以内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以下同)或收购、出售
资产(含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收购资产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处置资产以账面
值为准,以下同),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绝对值 2%以内的工程项目投资。
  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以上、5%以内的对外投资
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绝对值 2%以上、5%以内的工程项目投资,应当向董事长报告,经董事长同意
后实施。
  单笔金额在 5%以上的对外投资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
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工程项目投资,应当向
董事会报告,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裁辞任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总裁的辞职;
  (二)启动新一任总裁的招聘程序;
  (三)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对辞职总裁进行离任审计;
  (四)自董事会同意总裁辞职之日起,总裁开始移交工作,其持续时间一般
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五)与辞职总裁签定当日起三年内有效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合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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