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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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
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
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与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是: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微博、微信、电子邮件;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考察;
  (十)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十一)路演推介、深交所互动易、网上业绩说明会;
  (十二)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
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
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
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
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
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接
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和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
认。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
协调工作,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和实
施。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监管政策
和相关法规,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
或不定期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
询。
     (四)投资者接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互动易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和关注度。
     (五)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
作。
     (六)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
备会议材料。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危机处理: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
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与指导。
     (十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二)交流合作: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研究制定制度:负责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十四)对外宣传: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与新闻稿
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题培训和指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公司及全
体员工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联络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投资部报告有
关事项,以便证券投资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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