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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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维护公司、股
东及职工的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监督公司董事、经理行为的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募集资金置换、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变更募投项目、募投项目转让或置换、超过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发表意见;
  (十)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十一)检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在监事会年度报
告中披露;
  (十二)核实董事会确定的股权激励对象名单或范围并出具报告;
  (十三)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发表意见;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按下列程序行使职权:
  (一)在检查公司财务时,主要检查公司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并对会计
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或业务部门、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
务状况做进一步的说明。
  (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
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
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
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会议
通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当同时电话通知监事。
  临时会议可以采用电话或当面口头通知的方式。
  例行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
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换届之初召开的第一次临时会议可
以不受以上时限限制。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可以书面说明理由,建议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时,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有权向监事会提出议案。
     对于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监事会提出相应的议案说
明。
     第二十四条    提案人负责宣读会议议案和议案的说明;提案人因故缺席的,
由会议主持人宣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监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可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宣布
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程序。监事会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
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
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
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
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不得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
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
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经讨论,与会监事对议案进行表决;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20 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对于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对决议
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妥善保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资料并将其整理成册,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以
供备查。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内”、“以下”、“以上”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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