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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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
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与沟通;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年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应包括: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重要事项的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审
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
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在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例会
也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公司应该保存好有关会议召开情况的所有书面
和电子材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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