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
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有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
约定未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及期限。在到期日,公司按照该协
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者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同时,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的套期保值业务,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
进行,不得使用他人名义或账户。
第六条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远期结售汇业
务的最高限额,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可在董事会决定的限额内,滚动操作办
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
第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为:
第九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执行机构,组长
由公司总会计师担任,组员包括:财务部部长、交易员、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的职责为:
研究公司的外汇敞口,判断开展远期结售汇的时点。
第十一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各岗位职责权限:
行跟踪和管理等。
户,并提出远期结售汇交割申请。
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流程: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
业务的建议,经总裁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
业务的决议,提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最高限额。
出月度远期结售汇计划,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核。
交易员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远期
结售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金
融机构询价,逐项提出远期结售汇操作方案;风险控制员对其方案的合规性,以
及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核,交易员根据审核结果向银行提交远期结汇申请书,与银行签署相关协议。
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部长、会计核算员、交易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
有关情况报总会计师。
总裁,并报审计合规部备案。
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
内控制度执行。
第三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
司审计合规部负责监督。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置专职风险管理员,不得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其他岗位交
叉,直接对总会计师负责。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币种是否为公司实际进
出口收付汇币种,发现问题须立即报告总会计师。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远期结售汇计划的规定,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
售汇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
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
账期的回款金额和公司可能偿付外汇的准备数量。
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裁办公会议。
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交易员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及相关人员,由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判断后下达操
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远期结售汇总金额的
比例超过2%时,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上报公司
总裁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10%以上,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远期结售汇业
务小组做出决策,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合规部通过专项审计,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导
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