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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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合规部作为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合规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合规部受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
内审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设立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管理内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2 人。
  第八条 审计合规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合规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合规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二级及以下重要子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内审机构,未设置
内审机构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集团公司内审机构负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合规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妨碍审计合规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合规部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合规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
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合规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合规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合规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审计合规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合规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合规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合规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合规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合规部确保对所属子公司每 5 年至少轮审 1 次;对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公司以及高风险业务实施重点审计,每年至少开
展 1 次专项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
(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
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审计合规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合规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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