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23-005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一)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2 年
中期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方案内容为:拟以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
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5,536,677,733 元。如在分配
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
额发生变化,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回
购专户中的股票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7,564,128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际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
额为 5,613,841,613 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如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
份总额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
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三)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
整原则一致。
(四)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
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9.000000 元;持
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
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2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2
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2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年 2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2 月 16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2
月 2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2 年中期权益分派,公司本
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
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
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996881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即 0.996881 元/股=5,613,841,613.00 元÷5,631,405,741 股)。综上,2022 年
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
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996881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吴青青、李冰娜、蔡毅炜
咨询电话:0756-8669232
传真电话:0756-8614998
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的具体
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