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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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聘任财务总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们认为:代景清先生具备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和职业操
守,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财务总监的情形,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代景清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张晓朋 职振春 荆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