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和《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
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
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许仁寿 张波 张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