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以现金方式向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
达”)出售所持有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威宇”或者
“标的公司”)33.74%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我们认为: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将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
为。
董事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基准日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作价将在《评
估报告》出具后,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德元、周展、刘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