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作为江苏纽泰
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泰格”、“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纽泰格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22]161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票数量为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4,113,7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
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9 名,分别为江苏疌泉毅达战新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疌泉毅达)、扬中高投毅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中毅达)、淮安高投毅达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淮安毅达)、绍兴市上虞区财通春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财通春晖)、德清锦烨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锦烨财)、朱江明、陈爱玲、王学洁、权先锋。
上述股东在《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具体如下:
陈爱玲、朱江明、疌泉毅达、扬中毅达、淮安毅达、财通春晖、德清锦烨财
承诺:“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
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
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王学洁、权先锋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8 月
延长六个月。三、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
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四、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五、如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
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
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
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
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疌泉毅达、扬中毅达、淮安毅达承诺:“一、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
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在
减持时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二、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三、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
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
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王学洁、权先锋承诺:“一、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
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
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在减持时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
二、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三、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四、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
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
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
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
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
其提供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全称 备注
号 总数(股) 数量(股)
江苏疌泉毅达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淮安高投毅达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扬中高投毅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德清
(有限合伙)
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绍兴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4,113,721 14,113,721
注 1:本次股份解除限售股东中,权先锋为公司前任财务总监,于 2022 年
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股份减持相关
规定。
注 2:本次股份解除限售股东中,王学洁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其
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需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股份减持相关规定,本次解禁后王学洁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 653 股,王学洁所持有公司股份中 478,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
质押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除高管锁定外的部分即可上市流通。
注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其他股东仍须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
承诺(如有)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 60,000,000 75% - 14,113,721 45,886,279 57.36%
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60,000,000 75% - 14,113,721 45,886,279 57.36%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合计 80,000,000 100.00% 14,113,721 14,113,721 80,0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王学洁、权先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
后或原定任期届满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
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王水兵 杨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