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2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
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事项。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开设专户 并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能够规范公司对
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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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 张人骥 陈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