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规定,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张
启明先生、屠鹏飞先生、卿北军先生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
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上述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符合公司当前的业务发展状况和未来的长远发展预期,体现了积极回报股东、
充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分红回报规划定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卿北军 张启明 屠鹏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