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瀚新材拟增加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17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号),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3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
民币6,524.15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475.85万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27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了
天健验〔2021〕15-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会同中泰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厂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45,400.00 40,400.00
三、本次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本次拟新增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建设研发中心”。
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3,500.00万元,资金用于购置先进的研究、实验和测
试检验设备,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以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本项目计划建设
的研发中心将配备行业内国际先进的试验分析与研究开发成套设备,汇聚优秀
的技术骨干,并在体制和机制上进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研
究成果。研发中心建成后将为公司芳香酮产品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提高产
品的技术含量,同时也负责对原材料和产品进行化学检测和质量控制。
通过建设研发中心将有效提升公司当前的研发设备、研发能力,进一步增
强公司的研发能力,为公司在创新研发、工艺流程改进等方面提供高效的技术
支持。同时,先进的研发设备与丰富的项目机会将能够满足优秀人才的科研要
求,有利于公司吸引优秀的科研人才,提升公司的人力资源整体水平,为公司
持续快速增长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近期,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研发场地需求及C-PARK综合服务区配套完善、
江北新材料科技园优惠政策等因素,拟增加“建设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拟使用 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投资额 募集资金金额 增加前 增加后
新厂区-研发中心大楼
建设 新厂区-研发中心大楼 (罐区南路86号)
研发中心 (罐区南路86号) 江北新区C-PARK综合服
务区(罐区南路88号)
本次增加“建设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
施方式,也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四、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增加“建设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规划、
业务经营需要和场地需求等因素,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求,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研发活动的开展,不影响公司正常的
生产经营,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与审核意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募投项目之一的“建设研发中心”
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
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募投项目的实际
开展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
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
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
司业务发展需求和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所做出的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公司整体规划布局,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本次变更不会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卢 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