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
二次会议《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
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参与解除限售的 1,210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晓常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李克强 丁 玮
汤谷良 张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