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真审
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
相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为保持审计工作的
一致性和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和发 仇连明 孙志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