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大北农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
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
发表相关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授权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授权云南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等31家下属子公司为客户、合作养
殖场(户)及担保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3,150万元融资担保,主要用于供应链
金融贷款使用,有助于发挥公司产业链优势,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拉近与合作
伙伴的关系。上述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经核查,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查阅相
关附件资料,认为本次为参股公司富裕大北农提供不超过4,400万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是为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该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提升参股公司富裕大北农资金周转效率,提高其经
营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该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张立忠先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此次担保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签署购销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及分子公司拟与关联方黑龙江大北农及其分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有
利于充分发挥协同优势,推动双方业务共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公司饲料、兽药等
物料的销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张立忠先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立彦、谯仕彦、李轩、臧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