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23年2月)

证券之星 2023-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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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提高公司内部
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
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董事、监事或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
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由公司推荐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等被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派驻企业”)出任
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派驻企业进行管理,对派驻企业的董事会和
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派驻企业《公
司章程》和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
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公司派往派驻企业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
召集人)、监事(职工监事除外)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向派驻企业委派出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诚实守
信,忠实履行职责,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 熟悉公司或派驻企业经营业务,具备贯彻执行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
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三) 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企业受到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
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 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五) 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与派驻企业除本公司外其他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层存在关联关系,有
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
  (四)曾经由公司派往派驻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在
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五)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经公司董事长根
据所派驻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及拟派任候选人信息,经公司总部创业人才平
台初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批确认后委派。
  第九条 外派人员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发文,作出
推荐委派函发往派驻企业,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推荐、委派的人员履行相应的法定选聘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代表公司与被委派人员签订《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人员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在同一派驻企业派出人员两人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
一责任人(报告人)负责向公司提交本办法要求的各项书面报告和文件材料。其
他外派人员应积极协助,提出意见。在必要时,每位外派人员均可单独提交报告。
该第一责任人的指定,不排除或豁免或减轻任一派驻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及派驻企业章程、本办法所规定的职权、义务及责任。
     第十一条 当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向外派企业出具要求变
更 外派人员的公函:
  (一) 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任申请;
  (二) 任期届满,公司决定其不再担任新一届董事、监事的;
  (三) 因达到退休年龄、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担任的;
  (四)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五) 考核不合格,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较大错误,公司认为不能
胜任的;
  (六) 因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再适合担任的;
  (七) 任职企业股东(大)会解除其董事、监事职务的;
  (八) 公司认为需要免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出现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经公司总部创业人才平台
初审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职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任免生效时间以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派驻
企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选聘程序后生效。
     第十四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需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
重新推荐拟外派候选人。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
  (一) 忠实地执行公司涉及派驻企业的各项决议;
  (二)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
  (三) 按派驻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
会;
  (四) 认真阅读派驻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企业
经营管理状况,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
务情况;
  (五) 对公司投入派驻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六) 督促派驻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七) 外派董事、监事对派驻企业上报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八) 参加完派驻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在两个工
作日之内,将会议资料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统一
归档;
  (九) 遇派驻企业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订、股东变
更或 股份/股权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
  (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求对派驻企业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
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的检查、
调查。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
  (一) 依法行使派驻企业董事、监事相关权利;
  (二) 依法行使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三) 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
它相关资料;
  (四) 有权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相关制度
提出建议;
  (五) 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企业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企业高
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 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 除经公司及派驻企业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
司及 派驻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 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派驻企业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和派驻企业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六) 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
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
成派驻企业利益受损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及派驻企业利益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 派驻企业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
事、监事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九) 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履行对子公司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须协助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公司职
能部门,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定期向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季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
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控股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须协助公司内审部门,
对派驻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职能部门, 制订控股的
派驻企业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获悉派驻企业拟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须在第一
时间内报告本公司:
  (一)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股票、债券;
  (三)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六)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资金转移情况;
  (七) 聘任、罢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
  (八) 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合并或分立、变更
公司形式或清算解散等事项;
  (九) 超出派驻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 10%以上(含 10%)的交易;
  (十) 修改章程、经营范围等;
  (十一)   拟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二)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十三)   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
列事项;
  (十四)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或
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五)   外派董事、监事认为应当向公司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派驻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本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外派董事、监事必须依据公司的意见或决定行使表决权,
不得擅自越权表决。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必须根据依法合规、
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
向公司提交本人上一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企业上一年
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出席派驻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以及对其
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对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送审资料
进行认真研阅,做好充分的参会准备工作;出席会议时应独立、充分、明确地表
达意见,并坚决贯彻公司意图。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参加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或其他派驻
企业内部会议就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重大事项表决前,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先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议案资料,经公司内部程序形成决策意见,再按公
司决策意见表决。外派董事、监事提交公司事前决策的议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各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参会人员;
  (二)重大事项所涉议题及相关资料;
  (三)外派董事、监事对上述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外派董事、监事提交的议案资
料(必要时可要求派驻企业提供补充说明材料),根据决策权限安排履行内部程
序,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阅,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经理办公会、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派出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外派董事、监事应将会
议决议和纪要(复印件需加盖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印章或公章)、会议资料
等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就被派驻企业的重大问题、专项问题,外派董事、监事可分别
或联名向公司提出专项调研工作请求,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开展调研工作。
          第六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年度对外派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依据为:
  (一) 外派董事、监事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二) 派驻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表;
  (三) 派驻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如有);
  (四) 执行本公司意见或决定,依法履职的情况;
  (五) 履职过程中提出建议、方案、措施等发挥的作用及取得的效果;
  (六)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七) 出席会议的情况;
  (八) 外派董事、监事履行承诺情况;
  (九) 外派董事、监事资料归档情况;
  (十) 其他与外派董事、监事履职相关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研究决定,考核程
序为:
  (一) 查阅外派人员提交的上一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二) 查阅外派人员向公司提交的资料;
  (三) 查阅董事会办公室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 结合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勤勉尽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
  (五) 由董事会办公室会议研究作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上述二十八条考核依据及第二十九条的会议研究作出考
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及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或派驻企业蒙受损
失的,由公司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外派人员泄露公司和派驻企业商业秘密的,给予处分;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外派人员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请示、报告,或报告不及时,或隐
瞒真实情况,报告虚假信息,给公司决策造成影响的,给予处分;给公司及派驻
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派驻企业《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该外派人员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及
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且应立
即对本办法制定修订方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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