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四川
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在我们所了解的事实范围内,现就公司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路桥集团转让持有的四川蓉城第二绕城
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9%股权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已经我们事先认可,相关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开、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
则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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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评估机构,我们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
估定价公允性进行了论证与核查,并作出审慎判断如下: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除为本
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的业务关系外,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相关方
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
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
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综合考
虑行业实际情况及相关资产实际运营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
评估。相关评估假设前提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
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
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
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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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
范的要求,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
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
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
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公允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
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
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
将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并
经依法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
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委托的评估机构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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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路桥
集团将其所持有二绕公司 19%的股权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转让给四川成渝,转让价格为 112,15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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