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新北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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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 15:00
召开本次会议。
知。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召开方
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表
决程序和效力、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 126
号新北洋行政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截至 2023 年 2 月 10 日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北转债”(债券代码:128083)的债券
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新北转债”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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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136,450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
总额为 13,645,000 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56%。
(三)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
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45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
总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本次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
《会议规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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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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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新北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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