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中原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
次会计估计变更总体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李华杰、宋公利、康卓、马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