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
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天保基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对公司将
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与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市百利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
将其持有的汇津广场一期设备设施等资产以售后回租形式向天
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租赁”)融资,融资总金
额人民币 4,000 万元,综合融资成本为 6.89%/年,抵押物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名居花园底
商 27-30 号楼。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天保租赁
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合规运营,在其
经营范围内与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在于采用市场通行的融资租赁业务方式,
通过全资子公司所持汇津广场一期设施设备资产以售后回租形
式进行融资,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
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天津天保租赁
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严建伟
于海生
张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