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
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天保基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与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市百利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
将其持有的汇津广场一期设备设施等资产以售后回租形式向天
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租赁”)融资,融资总金
额人民币 4,000 万元,综合融资成本为 6.89%/年,抵押物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名居花园底
商 27-30 号楼。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百利公司与天保租赁开展上述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盘活存
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
易是在公平、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遵循了公平、公允的
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合理,符合市场情况,不存在利益转移,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
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天保租赁开展售后
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严建伟
于海生
张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