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创业: 关于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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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23-005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体宇宙”)经合法有效
授权持有系列小说《三体》(含系列小说三部曲,以下简称“作品”)权利,现
将作品在授权范围内的“一款 AR 应用程序及 AR 联名设备授权”、“元宇宙社区
授权”、“作品中一个主要人物的虚拟形象开发、设计、运营授权”授予杭州华
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星创业”)。鉴于此,
公司与三体宇宙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关于前述 3 项授权内容分别签署《著作权
许可合同》以确定上述授权事项。
  根据著作权许可合同,本次所涉交易金额由授权金以及提成费两部分组成,
其中由于提成费是根据未来的收入情况分期付款,届时公司将根据实际提成费金
额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著
作权许可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4268 号 2 幢 JT12292 室
  法定代表人:唐勇
  注册资本:2,105.2632 万元
  成立时间:2018 年 12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29280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图文设计、制作,数字内容
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营销
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体育赛事策划,专业设计服务,文艺创作,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三体宇宙与公司董监高、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签署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著作权许可合同主要内容
     (一)AR 应用程序与 AR 设备
品:
  (1)一款 AR 应用程序;AR 指使用增强现实技术(即一种将虚拟信息与真
实世界巧妙融合的技术,广泛运用了多媒体、三维建模、实时跟踪及注册、智能
交互、传感等多种技术手段,将计算机生成的文字、图像、三维模型、音乐、视
频等虚拟信息模拟仿真后,应用到真实世界中,两种信息互为补充,从而实现对
真实世界的“增强”),并且以该技术体验为主的应用。
  (2)AR 联名设备授权;AR 设备指以 AR 技术为核心,包含硬件载体:AR 眼
镜、AR 内容编辑器和 AR 展示工具,如需增加配件类目需由双方另行书面协商确
认。
不得转授权。甲方授予乙方的各项权利为非独占性且非排他性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按照如下进度付款:2023 年 2 月 28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
一笔授权金,支付比例为 80%;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授权金,
支付比例为 20%。
  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收取提成费:
  (1)乙方经营批发业务、向批发商销售许可产品所获得的收入,甲方按照批
发销售发票总金额的百分之*%收取提成费;
  (2)乙方经营零售业务、向消费者销售许可产品所获得的收入,甲方按照零
售发票金额的百分之*%收取提成费;
  (3)乙方运营许可产品所产生的所有收入,除本款第(1)、(2)项所述的
批发、零售外,甲方有权按照总金额的百分之*%收取提成费。
  不减损甲方可获得的任何其它权利或救济,如发生下述一项或多项事件,甲
方可随时终止许可协议: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制造、出售或交付根据许可协议许可和
批准的许可产品以外的、包含许可材料或甲方或其指定方专有的其他材料的表现
形式的任何商品;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超出许可协议项下甲方明示许可的范围
使用授权材料或标的小说及其构成元素的;
  (3)乙方在区域外交付许可产品,或乙方知道或经行使审慎商业判断后应
当知道该等销售最终将导致区域外交货时,仍将许可产品销售给第三方。但该交
付是根据与甲方或任何甲方关联方的书面经销许可或其他书面许可协议进行的
则除外;
  (4)乙方违反许可协议规定将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出让
或转让给他人;
  (5)乙方违反许可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且该违约无法合理改正;
  (6)乙方再次违反许可协议同一条款,而甲方曾就该违约向乙方发送书面
通知。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双方不是同一日签署,以最后签署
日为生效日。
     (二)虚拟形象
品:
  原著中一个主要人物的虚拟形象开发、设计和运营授权。乙方可将许可材料
设计、修改、制作为各种场景、虚拟形象和人物、虚拟服装、配饰、道具、装置、
勋章、语音助理(本协议项下统称为“虚拟素材”)并将虚拟素材用于许可产品。
不得转授权。甲方授予乙方的各项权利为非独占性且非排他性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并在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知识产权授
权金。
  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收取提成费:
  乙方运营许可产品所产生的所有收入,甲方有权按照总金额的百分之*%收取
提成费。
  不减损甲方可获得的任何其它权利或救济,如发生下述一项或多项事件, 甲
方可随时终止许可协议: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制造、出售或交付根据许可协议许可和
批准的许可产品以外的、包含许可材料或甲方或其指定方专有的其他材料的表现
形式的任何商品;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超出许可协议项下甲方明示许可的范围
使用授权材料或标的小说及其构成元素的;
  (3)乙方在区域外交付许可产品,或乙方知道或经行使审慎商业判断后应
当知道该等销售最终将导致区域外交货时,仍将许可产品销售给第三方。但该交
付是根据与甲方或任何甲方关联方的书面经销许可或其他书面许可协议进行的
则除外;
  (4)乙方违反许可协议规定将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出让
或转让给他人;
  (5)乙方违反许可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且该违约无法合理改正;
  (6)乙方再次违反许可协议同一条款,而甲方曾就该违约向乙方发送书面
通知。
  (1)乙方应通过三体宇宙 IP 运营系统将许可产品及虚拟素材提交甲方监
修,在通过甲方监修前,任何许可产品都不得对外公开。
  (2)乙方对外运营许可产品前,应将许可产品的展示样式、所有商业化运
营方式,变现逻辑、用户体验方式、支付方式等,事先提交甲方监修。甲方有权
提出相关修改意见,乙方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直至通过甲方监修为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双方不是同一日签署,以最后签署
日为生效日。
     (三)元宇宙社区
品:
  一个元宇宙社区;元宇宙社区指运用数字技术构建的,由现实世界映射或超
越现实世界,可与现实世界交互的虚拟世界中可以体验 IP 内容的虚拟社区。乙
方可将许可材料用于设计、修改、制作元宇宙社区中各种场景、虚拟形象和人物、
虚拟服装、配饰、道具、装置、勋章、操作界面、语音助理(本协议项下统称为
“虚拟素材”),并将虚拟素材用于元宇宙社区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
何虚拟素材都不能用于元宇宙社区以外。
不得转授权。甲方授予乙方的各项权利为非独占性且非排他性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按照如下进度付款:2023 年 2 月 28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
一笔授权金,支付比例为 60%;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授权金,
支付比例为 40%。
  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收取提成费:
  乙方运营许可产品所产生的所有收入,甲方有权按照总金额的百分之*%收取
提成费。
  不减损甲方可获得的任何其它权利或救济, 如发生下述一项或多项事件,
甲方可随时终止许可协议: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制造、出售或交付根据许可协议许可和
批准的许可产品以外的、包含许可材料或甲方或其指定方专有的其他材料的表现
形式的任何商品;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超出许可协议项下甲方明示许可的范围
使用授权材料或标的小说及其构成元素的;
  (3)乙方在区域外交付许可产品,或乙方知道或经行使审慎商业判断后应
当知道该等销售最终将导致区域外交货时,仍将许可产品销售给第三方。但该交
付是根据与甲方或任何甲方关联方的书面经销许可或其他书面许可协议进行的
则除外;
  (4)乙方违反许可协议规定将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出让
或转让给他人;
  (5)乙方违反许可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且该违约无法合理改正;
  (6)乙方再次违反许可协议同一条款,而甲方曾就该违约向乙方发送书面
通知。
  (1)乙方应通过三体宇宙 IP 运营系统将许可产品及虚拟素材提交甲方监
修,在通过甲方监修前,任何许可产品或虚拟素材都不得对外公开。
  (2)乙方对外运营许可产品前,应将许可产品的展示样式、所有商业化运
营方式,变现逻辑、用户体验方式、支付方式等,事先提交甲方监修。甲方有权
提出相关修改意见,乙方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直至通过甲方监修为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双方不是同一日签署,以最后签署
日为生效日。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一直深耕移动通信技术服务,公司的技术研发也一直紧跟移动通信技术
发展,随着 5G 建设和商用的加速落地,公司希望利用积累的信息技术和数字孪
生等技术能力积极探索 5G+应用的发展机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
育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
年)》,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前沿方向,
是数字经济的重大前瞻领域,将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经过多年发展,虚
拟现实产业初步构建了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生态体系,正迈入以产品升级和融合
应用为主线的战略窗口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将“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列入数字经济重点产
业,提出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催生新产
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
  本次公司与三体宇宙关于《三体》系列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合作,公司将进入
虚拟现实这个数字经济产业,将拥有国际顶级 IP 赋能 5G+应用场景的开发和落
地,助力公司输出高质量的数字产品。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公司在推广 AR 和虚
拟人等新兴技术应用的过程中的市场影响力。
  本次交易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本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在协议履行过程中,
国家对相关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协议各方自身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因素,可能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
  公司获得本次授权后开展的相关业务收入受运营推广能力、产品和服务受欢
迎程度、用户付费能力和意愿等因素影响,竞争对手可能能够开发出更受用户欢
迎的产品及服务,公司所获得的收益目前尚无法估算。
  因为虚拟现实行业较为前沿,也将面临诸多挑战及限制,包括相关技术及
基础设施的发展、政府政策、法律及法规以及持续变化的公众认知。业务变现
模式及未来运营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并且可能无法完全预测所面临的行业发展
趋势。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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