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
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经职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充分征求了
员工意见,拟参与对象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凝聚力
和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资本总监,聘任孙勇争先生为公司工程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审阅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不存在上述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公司资源优势,
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及全体股东利益。
意董事会聘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傅跃红、王永平、王峰娟、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