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216 第 0062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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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216 第 0062 号
致: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资源”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河钢资源二○二
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河钢资源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九次 会议
决议召开,并于2023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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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河钢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
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16日下午2:30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上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16
日上午9:15-下午3: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3年2月10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46,957,945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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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41%。上述股东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表决,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46,957,94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41%。上述中小股东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表决。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作出统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资料,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46,852,6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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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05,300 股,弃权 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46,852,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8%;反对 105,30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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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
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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