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在认真
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
关规定,公司编制的《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
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
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
因此,我们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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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东 毛建东 陶 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