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与参股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与参股公司江苏天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天华”)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推动其业务发展,有利
于其开拓基于中国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的全球市场,为下游车厂客户直接交付智
能座舱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江苏天华的业务发展能够增厚公司享有的权益,间接
为公司带来业务增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铮 梁武彬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