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博济医药 股票代码:300404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济医药”)为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
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4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
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随着生育率的下降和人类平均寿命的提高,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医药
消费意愿不断增强,医药产业投资及研发投入持续增加。根据 Frost & Sullivan
的统计及预测,全球医药市场的研发投入不断攀升,从 2015 年的 1,498 亿美元
增长到 2021 年的 2,241 亿美元,复合增长率达到 6.92%,预计到 2025 年,全球
研发投入将达到 3,068 亿美元。与此同时,国内大力发展医疗健康行业,出台了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等一系列产业政策
支持药物技术创新,鼓励药品技术进步,激发了医药企业对药物研发服务的需求,
根据 Frost & Sullivan 的统计及预测,国内医药市场的研发投入不断攀升,从 2015
年的 104 亿美元增长到 2021 年的 290 亿美元,复合增长率达到 18.64%,预计到
投入持续增长,将带动 CRO 行业市场规模的持续增长,并推动 CRO 行业进一
步发展。
在全球医药研发投入热情不减,叠加 CRO 服务渗透率不断提升的背景下,
全球 CRO 市场规模保持增长态势,根据 Frost & Sullivan 的统计及预测,2015 年
全球 CRO 市场规模约为 443 亿美元,2021 年增长至 731 亿美元,复合增长率为
面,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不断加大医疗卫生投入,驱动国内医药企业
提升研发投入;同时,近年来医药领域支持政策的不断出台,促使了新药研发的
投融资市场火热,国内近年来成立了较多创新药企业,涌现了大量创新药物研发
管线,国内 CRO 行业受惠于新药研发发展和政策支持,迎来了快速发展。根据
Frost & Sullivan 的统计及预测,2015 年国内 CRO 市场规模仅 26 亿美元,到 2021
年国内 CRO 市场已达到 100 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 25.17%,预计到 2024
年,国内 CRO 市场将达到 222 亿美元,国内 CRO 市场仍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增长,公司业务规模将持续扩大,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亦将随之增加。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为公司业务规模的持
续增长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把握行业发展机遇,进一步促
进公司业务的良好发展和服务能力提升,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发展
人才是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关键要素和保持核心竞争力的来源,公司持续引
进药学、药效学、毒理学等学科领域和肝病、消化、肿瘤等重点创新药临床研究
领域的高端人才,不断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扩大业务团队规模,引进高端人才加盟提
供流动性支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以及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同时,
公司持续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提升自主研发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有利于满足
公司研发投入需求,提高公司技术研发水平。本次发行完成,有利于加强公司在
人才、服务、技术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各项业务发展,为公司长期可
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
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方式为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为公司业
务规模的持续增长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把握行业发展机遇,
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良好发展和服务能力提升,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
力;同时,有利于加强公司在人才、服务、技术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
各项业务发展,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股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具有较
好的规划及协调性,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并且伴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扩
大,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本次发行的
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本次发行的
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具有一定风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0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若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则公司将
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进行披露,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拟报深交所审核、中国
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可行
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证券法》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
定
(1)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
定。
(1)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8,40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不涉及具体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为补充流动性资金,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规定。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为补充流动性资金,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
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王廷春先生
作为发行对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
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发行对象不
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
的基准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7.04 元/股,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王廷春先生
作为发行对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
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之“(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情形,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
(6)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的规定
王廷春先生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
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之股票由于公司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
后,若发行对象减持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则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
则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
锁定期符合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
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王廷春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8)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
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
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
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
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
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②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 30%。
③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
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
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④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
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9)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
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申请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进
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本次发行
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备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
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和综合实力,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
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将对本次发行方
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
利。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在审议相关议案时,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届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将履行相关审议和信
息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
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
次发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东的净利润为 2,138.8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845.36 万元。假设 2022 年第四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
常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2 年前三季度平均水平持平,即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27.15 万元,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下降 10%、
持平、增长 10%三种情形分别测算。该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
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
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的影响测算,不代表公司对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判断,
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
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月 31 日
项目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数(万股) 36,839.05 36,839.05 38,032.23
情形 1: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较 2022 年下降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 0.07 0.0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 0.07 0.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情形 3: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与 2022 年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 0.08 0.0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 0.08 0.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情形 3: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较 2022 年上升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 0.09 0.0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 0.09 0.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如果公
司净利润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的经营效率未能在短期内得到充分提升,
在股本总额增加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在短时间内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公司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参见本论证分析报告披露当日公司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
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本次发行有利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满足经营规模增长的资金需要,同时帮
助公司吸引优秀人才,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增强公司现有业务竞
争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和相关人员、
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
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
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
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由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与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
途得到充分有效及合理规范地使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显著提升。公司将通过加快落实公司
发展战略,巩固临床研究业务的竞争力,并持续提升临床前研究等业务竞争力,
提高公司“一站式”CRO 服务能力,同时注重自主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
提升公司综合盈利能力,促进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良好增长。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
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的决策;确保
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
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股东回报机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
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未来
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和
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
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
一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