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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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导向以
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
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与王廷春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经认真审阅,我们同意公司与王
廷春先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为公司关联方,王廷春先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
易。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
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
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持股比例为31.56%,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赵伶俐、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廷春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将增加至33.70%,王廷春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股份比例将增加至39.25%。根据公司与王廷春先
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及王廷春先生出具的相关承诺,王廷
春先生承诺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
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王廷春先生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
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日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关联交
易价格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
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谢康、陈青、余鹏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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