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6 证券简称:百利天恒 公告编号:2023-014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
百 利 天 恒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22]2969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10 万股。本次发行
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36,090 万元变更为 40,1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具体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现拟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经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年【】 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 2022 年 11 月
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 40,100,000 股,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在
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元。 40,100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批发: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不 围:批发: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不
含预防性生物制品),化学原料药,抗 含预防性生物制品)、化学原料药、抗
生素原料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 生素原料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制剂、(以上项目按许可证有效 抗生素制剂;销售:纸板容器、塑料
期限内经营);纸板容器、塑料薄膜、 薄膜、橡胶制品、玻璃仪器及玻璃包
橡胶制品、玻璃仪器及玻璃包装容器、 装容器、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
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无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100 万
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六)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议。(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之 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五)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偿责任。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担连带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计划;
股票并上市方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象提供的担保;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方提供的担保;
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
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
的地点。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的地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五条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六十条 个 人 股 东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托书。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决权的股份总数。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持股比例限制。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况。 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无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公 司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后,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则股东
…
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票、监票。
… …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可以解除其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连选连任。
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 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联交易等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和奖惩事项;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审计、提名、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具体规则
由董事会制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 半数选举产生。
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权:
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事会会议;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过。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七条(四)~(五)关于 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年,连聘可以连任。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无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起诉讼;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和 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财务会计报告。 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
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章程如有与
市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如有与现行法 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
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 法规为准。
准。
修订前条款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发起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序 认购股份 认购比 出资方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例(%) 式
净资产 2011 年 11 月
折股 19 日
净资产 2011 年 11 月
折股 19 日
净资产 2011 年 11 月
折股 19 日
新疆新玺股权投资 净资产 2011 年 11 月
有限合伙企业 折股 19 日
杭州融高股权投资 净资产 2011 年 11 月
有限公司 折股 19 日
合计 10,372 100 - -
公司股东经过变更,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公司股东名称、认购
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表略)
修订后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发起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认购股份 认购比 出资方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例(%) 式
净资产 2011 年 11 月
折股 19 日
净资产 2011 年 11 月
折股 19 日
净资产 2011 年 11 月
折股 19 日
新疆新玺股权投资 净资产 2011 年 11 月
有限合伙企业 折股 19 日
杭州融高股权投资 净资产 2011 年 11 月
有限公司 折股 19 日
合计 10,372 100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因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
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办理
上述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相关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
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