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亚通精工 股票代码:603190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莱州经济开发区莱海路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联席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特别提示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精工”、
“发行人”、
“公司”
或“本公司”
)股票将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
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
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一)股利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利分配基本条款
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在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进行股利分
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偿还债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出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该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其他基本条款和发行前一致。
(三)股利分配的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
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
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
事会公告中详细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股东可以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
权。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
(四)股利分配的具体形式和标准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每个盈利年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焦召明、焦显阳、焦扬帆承诺: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在任职期间(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为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莱州亚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天津中冀信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博创至知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十月吴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焦现实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焦召明、焦显阳、焦扬帆、莱州亚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
中冀信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博创至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十月吴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焦现实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票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对于公司未来
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
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将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
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不得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
义务。单一会计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
股票不得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但其增持公司股票不得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启
动该选择的条件为: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者回购股票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
批准;或②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
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但其增持公司股票不得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毕
后,公司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发行人的承诺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应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票
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该次回购的
公司股票应在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减资程序。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回购股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本人将在下列情形之
一出现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由公司公告: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者回购股
票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2)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连续 3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5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之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将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触发本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且
本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增持公司股票不得导致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
公告。
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5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之和。
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本人将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
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触发本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本人未计划实施
要约收购。
五、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焦召明、焦显阳、焦扬帆承诺:
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
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
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承诺
莱州亚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
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
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10%(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做相应变更)。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
减持公司股份,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天津中冀信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则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财务规划,并尽量考虑公司稳定股价、资本
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做出合理安排。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
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此外,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所作公开承诺的履行提
出了如下约束措施: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
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5)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
账户。(7)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就所作公开承诺的履行提出了如下约束措施: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
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
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莱州亚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中冀信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就所作承诺的履行提出了如下约束措施: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将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
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按照届时公司
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焦召明、焦显阳、焦扬帆承诺:
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按照届时公司
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承诺:
东吴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
东吴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东吴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承诺:
中原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因中原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原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承诺: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容诚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容诚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因容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承诺:
如因锦天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锦天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
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
照《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锦
天城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
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宁波十月的有限合
伙人,并持有宁波十月 9,900 万元的出资额,占宁波十月认缴出资额的 29.03%,
宁波十月持有公司 220.78 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比例为 2.45%。
宁波十月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保荐机构通过该
金融产品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该投资为宁波十月管理人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
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
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三)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
送。
九、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
占公司利益。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式损害公司利益;
行情况相挂钩;
钩。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
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指南第 4 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26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
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5 号文
批准。公司 A 股股本为 1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3,000 万股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亚通精工”,证券代码为“603190”。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三、发行人股本
情况”
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3 年 2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英文名称:Yantai Yatong Precision Mechanical Corporation
材料销售;模具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汽车轮毂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销售和服务。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焦召明 董事长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付忠璋 董事、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姜丽花 董事、副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焦显阳 董事、副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邓国华 独立董事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沙涛 独立董事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邱林朋 监事会主席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李军萍 职工代表监事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原伟超 职工代表监事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解恒玉 副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卜范智 副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任典进 财务总监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魏勇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焦召明直接持有公司 38,333,456 股的股份,并通过莱州亚通投资间接控制
公司 5,166,234 股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43,499,690 股的股份。焦显阳直接持
有公司 17,692,364 股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外,还通过莱州亚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莱州亚通投资持有公司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焦召明 普通合伙人 340.00 13.08%
付忠璋 有限合伙人 46.00 1.77%
姜丽花 有限合伙人 171.00 6.58%
焦显阳 有限合伙人 289.00 11.12%
邱林朋 有限合伙人 16.00 0.62%
李军萍 有限合伙人 2.00 0.08%
解恒玉 有限合伙人 63.00 2.42%
卜范智 有限合伙人 202.00 7.77%
任典进 有限合伙人 91.00 3.50%
魏勇 有限合伙人 100.00 3.85%
除上述披露的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焦召明、焦显阳、焦扬帆家族三人。
焦显阳系焦召明之子,焦扬帆系焦召明之女。
焦召明先生,1968 年 4 月出生,1998 年 2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通联化工总
经理;2002 年 4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亚通有限总经理;2010 年 9 月至 2019 年
召明先生兼任烟台亚通、亚通重装、烟台鲁新、济南鲁新、武汉亚通、山东弗泽
瑞、烟台重工等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或总经理,兼任亚通模具监事,并兼任莱
州亚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卡斯凯特执行董事。
焦显阳先生,1988 年 7 月出生,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亚通重装销
售部经理;2012 年 3 月至 2019 年 12 月,历任亚通重装副总经理、总经理、亚
通集团副总经理;2019 年 12 月至今,任亚通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同时,焦显
阳先生兼任亚通重装、亚通模具、烟台重工、济南亚通等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
或总经理。
焦扬帆女士,1993 年 3 月出生,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7 月,在中国化工信
息中心工作;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历任亚通集团销售助理、商务部总
监助理;2019 年 12 月至今,任亚通股份商务部总监助理。同时,焦扬帆女士兼
任北京万仕德执行董事。
焦召明、焦显阳、焦扬帆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7.65%的股权。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自公司股票
焦召明 38,333,456 42.59 38,333,456 31.94 上市之日起
自公司股票
焦显阳 17,692,364 19.66 17,692,364 14.74 上市之日起
自公司股票
焦扬帆 17,692,364 19.66 17,692,364 14.74 上市之日起
自公司股票
莱州亚通投资 5,166,234 5.74 5,166,234 4.31 上市之日起
自公司股票
天津中冀 5,000,000 5.56 5,000,000 4.17 上市之日起
宁波博创 3,311,689 3.68 3,311,689 2.76 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自公司股票
宁波十月 2,207,791 2.45 2,207,791 1.84 上市之日起
自公司股票
焦现实 596,102 0.66 596,102 0.50 上市之日起
合计 90,000,000 100.00 90,000,000 75.00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30,000,000 25.00 无锁定期限
合计 - - 30,000,000 25.00
总合计 90,000,000 100.00 120,0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 A 股股东户数为 37,700 户,其中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90,241,430 75.20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
况
(一)董事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提名人
焦召明 董事长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付忠璋 董事、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姜丽花 董事、副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焦召明
焦显阳 董事、副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邓国华 独立董事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沙涛 独立董事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二)监事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提名人
邱林朋 监事会主席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全体监事
李军萍 职工代表监事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职工大会
原伟超 职工代表监事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付忠璋 董事、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姜丽花 董事、副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焦显阳 董事、副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解恒玉 副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卜范智 副总经理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任典进 财务总监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魏勇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2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
(四)核心技术人员
姓名 任职
付忠璋 董事、总经理
解恒玉 副总经理
张迈 亚通重装技术中心副主任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比例
焦召明 38,333,456 31.94%
焦显阳 17,692,364 14.74%
焦扬帆 17,692,364 14.74%
莱州亚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66,234 4.31%
焦现实 596,102 0.50%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通过莱州亚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
股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莱州亚通投资中的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焦召明 普通合伙人 340.00 13.08%
付忠璋 有限合伙人 46.00 1.77%
姜丽花 有限合伙人 171.00 6.58%
焦显阳 有限合伙人 289.00 11.12%
邱林朋 有限合伙人 16.00 0.62%
李军萍 有限合伙人 2.00 0.08%
解恒玉 有限合伙人 63.00 2.42%
卜范智 有限合伙人 202.00 7.77%
任典进 有限合伙人 91.00 3.50%
魏勇 有限合伙人 100.00 3.85%
除上述披露的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9.09 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2,999,162 股,网上
市值申购发行 26,762,712 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838 股,网上投资者弃
购 237,288 股,合计 238,126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79%。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7,27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835.19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8,434.81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容诚验字[2023]100Z0004 号)。
七、发行费用
根据《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100Z0004 号),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项目 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保荐和承销费用 6,000.00
审计验资费用 1,627.36
律师费用 685.2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76.42
发行手续费用 46.13
合计 8,835.19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95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
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募集资金净额:78,434.81 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5.15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1.27 元(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
资产负债表,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100Z0321 号)。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业务模式及竞
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
价格、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
大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
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不存在发生或将要发
生重大变化。
公司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 年 7-9 月和 2022 年 1-9 月的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容诚审阅,并出具了《审阅
报告》(容诚专字[2022]100Z0437 号)。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2
年 7-9 月和 2022 年 1-9 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
整。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
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的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
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
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账户作为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开户银行分别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1465007880160000122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53590202131099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378050100100089672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募投项目以及其他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
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
吴证券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凭公司出具的授权
委托书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东吴证券更换指定的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东吴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
和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
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东吴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和开户银行应
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取凭证。
七、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东吴证券有权
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公司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八、若东吴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东吴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东吴证券提醒
后而公司未作纠正的,东吴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公司、
开户银行、东吴证券三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向东吴证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
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电话:0512-62938520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何保钦、苏北
项目协办人:包云云
其他项目人员:石颖、徐欣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亚通精工申请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
同意推荐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