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复神鹰: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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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
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
公司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
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六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以
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
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
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主席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有权适时对
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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