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ESG 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委员会
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的规定履行
职务。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 1-2 名。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 ESG 执行小组,为公司 ESG 战略和决策的执行提供支持。
ESG 执行小组由本公司多个与 ESG 相关的内部部门联合组成,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组长。ESG 执行小组在组长带领下统筹协调各业务模块工作,并向委员会汇报 ESG
方面的各项事务,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为各业务模块提供工作指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制订并定期审阅公司 ESG 管理方针、战略及架构,确保其符合公司需
要及适用法律和监管规定;
(三)审核 ESG 执行小组制定的公司 ESG 目标,监督目标的执行并追踪目标
实现的进度;
(四)识别并评估公司 ESG 风险和机遇及其对公司业务的实质性影响,对涉
及公司的实质性议题进行识别和排序;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披露信息,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以供批准;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三条 针对 ESG 管理事宜,ESG 执行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信
息收集、资料整理、建议方案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委员会根据 ESG 执行小组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 ESG 执行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
临时会议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召开前 7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ESG 执行小组组长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