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聘任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
形。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聘任章良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秦正余、赵世君、叶锋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