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3,2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内容、程序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3,200万
元暂时补充营运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营运资金的需求,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莎 刘俊国 邓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