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外部
监管规定,作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对《关于收购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做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股权收购事项符合监管导向,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公司作为主
发起行的管理责任,加大对附属村镇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公司
及附属村镇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交易内容和
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
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燕燕、李小建、宋科、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