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海思科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
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资料,我们认为侯希勇先生、
吴楠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及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董事会聘任侯希勇先生和吴楠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乐军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