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
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
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战略合作,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司拟与厦门建发纸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建发纸业”)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
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拟与建发纸业签署的《补充协议》内容合法、
有效,合作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我们同意
该议案内容。
二、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宜
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切实可行。
本次发行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该议案内
容。
(以下无正文,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宇轩 周在峰 邹燕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