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十月
(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
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
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该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
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
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
照本制度第七条短线交易禁止性规定执行。同时公司股东、
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还需参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进行,
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及时告知、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离任职时间、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证号、亲属证
券账户号、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
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及时申报个人、配偶、父母、
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填报的个
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2 个交
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
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父
母、子女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公司派发股份股
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前,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
有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将上述书面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
管,保存年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
司股份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的买卖
股份信息材料,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事实发
生 2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告买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
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
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
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
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调整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
规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不能减持,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
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
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
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
相关部门处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
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
施。